狗咬傷人賠點錢過去,這事不能過去!
狗咬傷、咬死了人,賠點錢就可以過去嗎?
過不去!這是全國人大代表、雅安市雨城區(qū)第二中學校長庹慶明給出的答案,他建議將“犬只傷人”的刑事責任寫入刑法修正案。
這個建議很得人心,力挺的網(wǎng)友不在少數(shù)。我國每年約4000萬人被貓狗咬傷,其中,被別人家的狗咬傷的,有多少人?那些被別人的狗咬死咬傷的惡性事件中,又有多少狗主人只是賠點錢了事?
如果咬到人要追究刑事責任,還有哪個狗主人遛狗不牽繩?
當然,也有反對這個“入刑建議”的人。
他們認為,犬只傷人并非都是故意或過失所致,有時也可能是意外或者自衛(wèi)。如果將狗主人入刑,可能會增加司法決策的難度和復雜性,并且引發(fā)惡性循環(huán)或報復行為。他們還認為,在現(xiàn)有的法律框架下,已經(jīng)可以有效地處理犬只傷人案件了。
上述觀點,都有誤解之處。比如“犬只傷人并非都是故意或過失所致,有時也可能是意外或者自衛(wèi)”,誤解了給犬主人入刑的前提,是縱容犬只傷人,或者有重大過失致犬只傷人的,才可能入刑。而“意外或者自衛(wèi)”,并不一定會入刑,比如前幾天有女網(wǎng)紅未經(jīng)狗主人同意,就把臉湊過去和狗拍照被狗咬傷了臉,這是咎由自取,別說入刑,恐怕養(yǎng)狗人連錢都不會賠。
在現(xiàn)有的法律框架內(nèi),除了民事責任外,可以通過“過失致人重傷罪”、“過失致人死亡罪”等罪名,追究犬主人的刑事責任。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,養(yǎng)狗人對犬只的管理是否存在故意、過失或者不作為行為,往往因為證據(jù)不太好找,絕大多數(shù)犬只傷人案件,很難刑事追責,也只是賠錢了之。這種境況,導致違法成本過低,對狗主人起不到懲戒效果,也難以給其他養(yǎng)犬人起到威懾、警戒作用,這也是近年來犬只傷人案件只增不減的重要原因。
如果制定明確的司法標準和明確的刑事責任條文,降低刑事責任的歸責難度,該處罰的逃不脫,該懲戒的跑不了,看看誰還敢放任自己的狗肆意妄為。
能入刑了,養(yǎng)狗人就會有后果意識和預防意識,再帶狗出門時,就得好好掂量掂量了。這對不養(yǎng)狗的人來說,需要這份司法保障。(李長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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